以保密为主题的演讲稿汇编3篇

演讲稿 2023-06-07 点击: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新时期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以保密为主题的演讲稿汇编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以保密为主题的演讲稿

大家好!我叫xxx,来自xxx保密局。我演讲的题目是《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保密事业——全心全意做好保密工作》。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若问保密故,两者皆可抛。

XX年前,伟大的思想家韩非子在《说难》中告诉我们:“事以密成,语以泄败。”意思是说做事情因为保密会取得成功,因为泄秘会遭遇失败。几千年来,这一名言一直被铁的事实验证着。有多少人,多少集团,多少政权因为保密而获得丰厚的利益,因为失密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熊向晖——革命战争年代,我党情报人员,胡宗南的机要秘书,在延安保卫战中向党中央提供了大量的军事情报,关键时刻,挽救了党中央,挽救了中国革命,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佟达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原办公厅主任,贪图财色,与台湾特务串通15年之久,出卖了大量国家秘密,给国家利益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最终被判处极刑,落下了遗臭万年的可耻下场。

美国著名leg电讯器材公司——在国际投标中屡次败给对手。原因是:对方在他们公司的电话和传真机上连了线,做了手脚,事先掌握了该公司标底的秘密,结果让这家公司损失惨重。

(事例略...)

做好保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保荣辱,保生命;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保利益,保生存;对于党和国家来说,就是保安全、保发展。否则你就会像佟达宁、席世国、陈阿政那样,因为泄秘而付出惨重的代价!

所以,朋友,当你知道别人秘密的时候,一定要替人保密;当你知道单位秘密的时候,一定要守口如瓶;当你知道党和国家秘密的时候,就是失去生命也决不能出卖国家秘密。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对于我们从事保密工作的人来说,保密就是保自己,保家庭,保社会,保国家。对于所有人来说,做好保密工作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在革命战争年代如此,在和平建设时期更是如此。那是因为,事情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失一密而害全局”。不要由于我们的麻痹大意而给党的工作造成被动,给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更不能像佟达宁、席世国那样,把金钱和美女当成最最珍爱的“秘密”,而把国家秘密当成最能赚钱的工具而葬送了自己。

第二篇: 以保密为主题的演讲稿

部队的,主要负责安全和保密。

以下机要工作的具体内容:机要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各军区及部队、各企事业单位、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集安全与保密于一身,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机要工作即做好涉密文件的管理工作,要认真完成机要文件及传真电报的阅办,做好机要保密,其中机要文件的传阅、办理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所以,机要工作人员务必保守机密,做到不该透露的绝不透露,不该说的绝对不说。

同时,还必须注意时效性。

收到文件后,首先要注意传递文件的时间,避免发生文件传递不及时的错误。

这就要求工作人员熟悉领导之间的分工,了解各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工作规律和时间安排,准确领会领导指示精神,掌握文件的急缓程度,机动灵活,掌握时机。

因此,机要工作在要注意做好文件的传阅管理登记工作,及时将传阅完的文件收回,按顺序分类,确保文件安全

第三篇: 以保密为主题的演讲稿

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必要性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

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

二、工作秘密的概念分析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其含义为: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

开扩散的事项。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三是学界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三、工作秘密的特征分析

主体的广泛性

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

职权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

程序的简易性

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

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

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责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以保密为主题的演讲稿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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